中共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党校学历的规定(文件节选)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5]11号)
凡在北京市委党校毕业的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学员,均应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各单位对其升学、提职、晋级和评职称等,应当同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视同仁。
摘自《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委党校学员学历问题的通知》(京办发[1990]20号)
市委党校成人学历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党校干部教育的特点,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大专、本科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待遇。
摘自《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0]29号) |